电影合同律师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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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剧本存在多名编剧,署名顺序如何确定(三)

    【原创】文/汐溟杨倩与刘晓宏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对于署名顺序的处理具有代表性。杨倩与刘晓宏合作翻译《随机边界分析》一书。出版时署名“刘晓宏、杨倩/译”。杨倩对署名顺序提出异议。刘晓宏及其学生完成了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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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者无过,信赖者有错。究竟谁有违诚信?

    【原创】文/汐溟一方为吸引另一方投资影片,承诺票房不低于10亿,另一方信赖该承诺对影片投资。上映后票房远不及预期,双方就此产生纠纷。作出承诺的一方指责另一方有违基本诚信,理由是在票房失败后追究其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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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视作品版权所有人的认定规则

    【原创】文/汐溟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所有人。如何认定制片者对确定影视作品版权所有人具有关键意义。在影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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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减、修改作品并不必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规则

    【原创】文/汐溟删减、修改作品并不必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宁某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宁某是音乐作品《丝路骆驼》的作者,制片方将其作品作加快节奏的缩节性技术处理,用作电影片《卧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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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拟角色形象可作为美术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

    【原创】文/汐溟虚拟角色形象,是指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它通过名称、外形、经典动作、口头禅、关键短语等艺术要素,创造并非真实存在的虚拟性角色,包括人物、动物等。①虚拟角色形象是否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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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规则

    【原创】文/汐溟对大多影视从业者而言,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标准令人困惑,二者都涉及到对作品的改动,但《著作权法》却将其规定为两种精神权利。更令人费解的是,很多基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所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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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灯光师等非电影创作人员无权主张署名权

    【原创】文/汐溟电影片的片首尾会有大量的工作人员署名,从出品人、导演到灯光师、剧务等都出现在署名的行列中,为所有参与电影摄制的工作人员进行署名已经成为行业的惯例,以至于有些人认为如果未将工作人员署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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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署名权不得放弃,“署名权放弃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创】文/汐溟影视剧本的创作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非著名编剧创作剧本,但却在聘用协议中约定放弃署名权,或者另行签订放弃署名权的书面声明作为协议附件,最后剧本会冠以某位知名编剧的名字,导致署名者和作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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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完整、独立的法律内涵

    【原创】文/汐溟在著作权授权和转让协议中经常出现著作权完整且独立的概念。著作权完整与著作权独立具备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著作权完整是指权利人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包含所有的著作人身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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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发行权不是发行权,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创】文/汐溟笔者在审查合同中经常看到网络发行权的概念,这个概念是由影视从业人员创设的,目前使用的频率逐渐提高。但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无与此对应的词汇,《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设定的十七种权利中也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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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片人拖欠片酬,电影片版权是否存在瑕疵

    【原创】文/汐溟近日,笔者的一家顾问单位对一专项问题要求笔者作出解析并处理。主要案情是:笔者的顾问单位A收购了一家电影公司B,由于之前未作尽调,资产交割完实际接管B公司后发现,B公司作为重要资产的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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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视作品的版权应该归属于出品人还是创作者?

    【原创】文/汐溟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因创作取得,自其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但影视作品作为最复杂的作品类型却有其独特的规定,即在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创作行为并不会产生著作权(署名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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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视合同中“专有使用权”的法律内涵

    【原创】文/汐溟通俗的理解,剧本是一剧之本,也是影视作品创作之源。从制作流程看,创作一部影视作品必须获得剧本的改编权和拍摄权,即某部剧本的授权许可合同。而授权许可合同中基本都会出现“专有”与“非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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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定时播放权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原创】文/汐溟对通过互联网定时传播作品即网络定时播放行为的性质我国学理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有较大争议。目前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说(典型案例如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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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定性是否属于剽窃?

    【原创】文/汐溟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剽窃,同抄袭同义,均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既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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